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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培养生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成果,稳定人才队伍,实现集团公司人才培养战略目标,确保联合培养学生毕业分配及后续管理有关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一致性,避免因相互攀比而引发内部人才竞争无序现象,规范联合培养生毕业分配及后续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统一招收并与地方高等院校校企联合培养的毕(结)业生(以下简称“培养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养生,包括:
一、高等院校联合招生培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送培的脱产成人教育本、专科毕业生。
三、由集团公司统一招收并委托高等院校进行岗前专业培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四、由集团公司组织对岗实习、考评合格接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不包括所属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引进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和在职(未脱产)通过各种培养途径取得中专(含)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二章 毕(结)业分配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培养生毕业分配安排。每年
5
月
30
日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子(分)公司报送专业技术人员需求计划,根据集团公司人才战略,结合各单位的需求及人才储备需要,拟制毕业生分配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为鼓励培养生学习文化、专业知识,每届毕业生专业综合成绩在前五名的(文化和专业成绩加权平均分,根据学分设计权重,下同),可在存在需求的单位范围内优先选择接收单位。
第六条 为照顾家庭,毕业生分配遵循“就近原则”,原则上 “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两人及以上选择同一用人单位的,根据单位需求人数,按高分到低分依序进行选择。
第七条 培养生因主观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集团公司不负责安排工作(脱产学历教育人员学习期满不能正常毕业的,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待补考准予毕业后,按合格培养生对待);因客观或身体等特殊情况推迟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视同应届毕业生参与集团公司统一分配。
第八条 联合培养生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履行服务义务、不愿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工作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人员名单,并配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按协议进行索赔。
第九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领导批准的毕业生分配方案,填制报到证。培养生持本人报到证在一周内到接收单位报到上班,逾期视为旷工。
第三章 食宿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后勤服务工作,理顺安置(排)程序,培养生毕(结)业分配报到后,要妥善安排食宿。单位“人才楼”已修建好的,应安排在“人才楼”住宿。
第十一条 “人才楼”尚在建设过程中的单位,应加快建设进度,同时确定专人负责毕业生的日常生活,妥善安排食、宿,并积极引导和促成毕业生在意识形态上实现从学生到员工身份的转变。
第四章 见习期管理
第十二条 培养生毕业后,按专业分配到相关连队(要求所在见习连队在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相对较好)见习,从事见习技术员岗位相关工作,见习期按国家统一规定为一年(已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半年的培训生,见习期定为半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及时转正定级,并根据单位需要,分配到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按所在单位规定,推迟转正定级。经用人单位再次考核(试)不合格者,安排到生产工人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生分配到所在连队见习后,所在单位应指定一名经验丰富、技术过硬、认真负责的本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培养生的指导老师,有针对性地安排见习科目,形成“一帮一”、“一对红”,发挥“名师带高徒”的作用,提高他们的适应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 实行带徒津贴制度。负责培养生见习指导的骨干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每天不少于
2
元带徒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制定。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每个毕业生要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见习、考核、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职务岗位异动、工作表现、婚姻家庭等有关情况,对个别发展不正常的学生,应及时予以指导和关心。
第十六条 培养生在见习期内,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跟踪管理情况在每季末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汇报一次;见习期满后,每半年书面汇报一次,直至本人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工作年限满
5
年止。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培养生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培养生的思想状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发现不稳定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稳定人才。
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培养生职业发展平台
,
实施跟踪培养。培养生见习期满后,结合实际需要,可按照《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班组长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湘煤股生〔
2010
〕
19
号)有关规定,担任连队技术骨干,力争
2
年后走上区队长岗位,
3
—
5
年内走上矿(井)级领导岗位。
第六章 培训规定
第十九条 培养生毕(结)业领取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报到前,统一到集团公司湘煤大学集合,参加不少于
3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结业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必须补考,直至合格时止。培养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各单位应结合培养生的岗位实际,组织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 培养生见习期满后,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到湘煤大学进行转正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结业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用人单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综合素质高、技术好、表现优秀、有发展前途的培养生,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需要遴选为后备干部,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养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接收单位应秉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及时与培养生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首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原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培养与就业服务协议的从协议约定)。合同期起始日期自培养生毕(结)业分配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培养与服务协议的培养生,要组织专人追究违约者的违约责任,按照其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培养与服务协议有关约定进行索赔。
第八章 待遇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稳定人才队伍,达到待遇留人的目的,专科毕业生见习期基本工资不得低于
1000
元(不含工龄津贴、井下津贴、早晚班津贴,下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不得低于
1200
元;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基本工资不得低于
1200
元
/
月,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不得低于
1500
元
/
月。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单位既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工资待遇根据采掘、井辅、地面岗位的不同,适当拉开差距。见习期内,可以享受同岗位(工种)人员奖金、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对在计件连队见习、与生产工人跟班劳动的毕业生,在达到规定出勤的前提下,除每月享受规定的见习期基本工资外,可以参与连队计件分配,享受超额计件工资(或超产奖)。
第二十七条 考虑到毕业生走上新的工作岗位需要添置一定生活必须用品的实际情况,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安家费
2000
元。
第九章 跟踪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于培养生出现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而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由单位行政正职出面挽留;挽留不住的,按协议约定负责索赔。索赔不到位的,集团公司将对单位行政正职按每出现擅自离职
1
人,处以
8000
元罚款的处罚,在年薪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将培养生作生产工人使用,必须作为见习技术员安排。否则,将对单位行政正职处以
5000
元的经济处罚,并在集团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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